录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但是并不是所有录音证据都被认定合法有效。录音证据合法性需要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一是录音取得方式合法,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比如在涉及他人隐私场所或私密空间,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录制、安装窃听器等。
二是录音内容真实反映被录音者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能是对被录音者使用方法非法手段,使其在被非法拘禁、被胁迫、被逼迫的情况下录音。
三是录音内容应当是完整,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应保证内容连贯性和完整性。
四是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比如手机录音的,开庭时候就应当带上手机原件,录音笔录音就应当带上录音笔。
此外,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在公证员面前进行电话录音。最后提醒一点是,录音证据只是多种证据的一种,对于一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多种证据来证明,并非仅依靠录音证据来认定事实。
北京中调法治网(法治报道员 李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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