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调法治网( 左秀娟)为有效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新疆兵团第五师双河市人民调解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工作举措,拓展解纷渠道,师市人民调解中心与塔斯海垦区交警大队积极对接,打造既有速度也有温情的交通事故纠纷化解“快车道”,跑出诉源治理“加速度”。
10月24日,师市人民调解中心联合交警大队高效化解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了赔偿款,真正做到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践行了道交事故纠纷处理的高效化、便民化。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日14时左右,一声碰撞打破了午后的宁静,贾某驾驶自家轿车与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后经塔斯海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吐某某依照程序将出租车放至指定保险公司定损并送往修理厂进行维修。出租车作为吐某某谋生的工具,维修期间停运一周,吐某某便没了收入,于是吐某某向贾某提出赔偿出租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3000元,然而,贾某认为吐某某索要赔偿过高,双方争执不下,遂吐某某前来第五师双河市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纠纷化解:调解员受理了此纠纷后,首先分别与贾某和吐某某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各自的想法和诉求。吐某某满脸愁容地倾诉着全家就靠他开出租车维持生计,贾某在这次事故中负全责,导致他的出租车维修停运一周,损失惨重,同时他还提供了出租车公司出具的出租车平均营运收入证明及过去几个月详细的营运记录,以证明自己提出的赔偿合情合理。贾某则表示自己虽是事故责任方,但吐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使他无法接受,他认为出租车的营运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为了尽快解决此事,贾某也想通过调解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详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后,调解员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关于私家车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通过调解员深入浅出的讲解,双方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调解员“趁热打铁”又从情理方面入手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吐某某,调解员从实际情况出发,分析贾某目前的经济状况,劝其适当降低期望,尽快解决纠纷恢复运营。经过调解员多次反复的协商和沟通,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并达成了一致意见:贾某同意向吐某某赔偿出租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2000元,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贾某现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今年以来,新疆兵团第五师双河市人民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交通事故案件16起,涉及人员42人,涉及金额110万余元。下一步,师市人民调解中心将持续优化公调对接机制,不断探索推动诉源治理的新模式新方法,积极构建多方联动的“人民调解+N”工作机制,提升纠纷化解“加速度”,凝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合力,使矛盾纠纷有苗头的止于萌芽、已发生的实质性化解、已解决的及时消除隐患,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