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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跟着直播间运动受伤,健身主播需要担责吗?

日期:2022-05-17 来源:北京中调法治网 浏览量:0

    人民网(薄晨棣)最近,不少人喜欢跟着网络直播间的健身主播“云健身”,增强体质的同时,也让心态更积极。但如果有人在跟练时受伤,健身主播需要担责吗?人民网整理了相关问题,以作提醒。

健身主播直播时需要对观众进行“安全提示”吗?

    法律法规: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部分健身主播希望观众与自己共同锻炼,较为明显的特征是他们与观众有频繁的互动。这类健身主播具有号召一般观众跟练的先行行为,还可能因观众的观看、跟练行为而获利,因此,应当对观众负有一定的提示义务。例如:详细、认真地讲解自身健身动作的要领和规范,防止观众因不正确的动作受伤;对不适合健身动作的人群予以特别说明;科学安排健身动作的幅度、节奏、呼吸及休息的频率和时间等。

    上海金山法院提醒,每个人都是自身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也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因此,健身主播如果做到了上述提示义务,一般认为其没有过错,无需为观众因自身动作不当导致的受伤承担责任。

    但反之,如果因健身主播违反平台直播规则、对较高难度的健身动作未作详细讲解、未特别说明不适宜人群、未科学安排健身及休息时间等非观众自身原因导致跟练观众受伤,观众如有证据证明自身受伤系在跟练过程中发生,健身主播则可能需要根据自身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健身主播要对“打赏”观众受伤担责吗?

    网络“打赏”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用户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即“充值”;第二步是用户用虚拟货币购买道具,向主播赠送道具,即“打赏”。

    上海金山法院提醒,充值行为是在用户与平台之间发生,属于消费行为。“打赏”行为是在用户与主播之间发生,但“打赏”道具并不具有物或者债的属性,主播系根据其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对收到的“打赏”道具进行真实货币的收入分配,因此充值、“打赏”是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观众对健身主播“打赏”后,二者之间并不单独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也不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观众对健身主播进行“打赏”后,除平台规定或主播所在公司的自身规定外,法律上并不意味着健身主播对“打赏”观众的身体状况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或提示义务。

健身主播要对购买了健身课程的观众受伤担责吗?

    法律法规: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观众在购买了健身主播的私教服务后,两者之间就不再是观众和主播的关系,而是学员与教练的关系,签订的合同也是典型的服务合同。健身服务合同成立后,健身主播既应全面遵守合同各项约定,亦应尽到更高的义务。

    例如,健身主播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即具有相应的教练证书、专业运动员证书或相关体育专业毕业证书等,以专业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健身效果,帮助学员完成瘦身、塑形、增肌等目标。在健身过程中,健身主播要对学员的健身动作等予以个性化指导,对学员的身体状况实时跟踪观察,对较为危险的动作进行保护,最大程度保障学员的身体健康。

    上海金山法院提醒,在健身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健身主播未按照约定履行带教、指导义务或者履行带教、指导义务不当,导致学员受伤的,健身主播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是因学员自身不规范行为或不配合行为导致受伤的,健身主播可以视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综合人民法院报、上海金山法院等整理)

(编辑: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