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台(法治最前线记者)2019年2月5日除夕夜,广西融安县大良镇发生一起因燃放爆竹而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4栋房子被焚毁,5人遇难。如今,事情过去将近一年,火灾事故的受害人却说,时至今日,他们依然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和赔偿。
事情真的是这样吗?《法治最前线》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2019年11月,记者来到事故发生地。

融安县大良镇集市旁,被焚毁的6间铺面依旧没有重新装修;除门口被编织布遮挡外,铺面内、外都保持着大火过后原来的样子,墙面上有着明显的大火熏黑的痕迹。
受害人 黄振忠:被火烧完了,什么都烧完了。
受害人 韦华杨:你看这个房子啊,都烧成这个样了,也住不了,我们希望政府帮我们看看怎么处理?
受害人 周少珍:我怎么办?我也要生活啊,对吗?那怎么办啊?
1.老板点鞭炮引燃自家摊点
附近多栋楼房被大火吞噬
那么,这场大火究竟如何发生?
监控录像显示,2019年2月5日1时,“国祥便利店”的店主张国祥来到自己经营店面外的街面,燃放一卷鞭炮。燃放鞭炮地的不远处,就是张国祥堆放烟花爆竹的摊面。鞭炮燃放后,张国祥没有做任何检查随即离开。40分钟后,烟花爆竹摊面发生爆燃,并迅速引发了大火。
受害人 韦华杨:一般我们这里的风俗是过了12点就放炮,我睡下的时候,已经睡着了,一点多钟这样,听见那个炮响得很大声,时间又长,我就开窗伸头下来看一下,火光都射到对面这个楼上面了,彩条布都着火了,我就知道了,肯定是我隔壁家这里有卖炮竹的起火了。我就叫我老婆打开房门,烟尘全部从底下冲上去了,然后就叫我老婆往楼顶跑。
受害人 周少珍:我把我一家人都叫起来了,起来就马上跑,跑的时候我们穿睡衣出来,一样都不得,手机什么都不得了。
韦华杨和周少珍两家人得以及时逃生。然而,黄家就没那么幸运了。据了解,黄家这栋楼房原本是黄振忠和其父母一起居住的,因为过节时黄振忠刚好去了外地,黄振忠的大哥黄振超则刚好居住在这里。
大火烧过后的现场
大火发生后,除了老母亲被消防队员破窗救出外,黄振忠的大哥黄振超夫妻俩及3个儿女全部遇难:遇难的3个孩子,最大的6岁,最小的才8个月。
死者弟弟 黄振忠:我抱着一线希望,以为他们躲在哪里,我就直接就不顾一切冲上去,拿电筒找他们,我已经找过一遍,消防员才发现我,他们就把我拉下来,说我哥在三楼已经没有办法了。
这场大火造成5人死亡,6间铺面和楼房严重损坏,已无法居住和经营。事发后,当地政府紧急对3户受害人进行转移安置和救助:完全没有居住地的韦华杨一家被安置到当地宾馆居住,黄振忠及父母一家则搬回了年久失修的农村老屋居住,周家投靠亲友暂时有了安置。
2. 一把火5人丧生,点火者被刑事拘留
损失谁来赔?
据了解,2017年起,张国祥就因为存储条件达不到安全标准,没有获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但他仍然在自己的铺面储存和经营着烟花爆竹,最终酿成2019年的这场严重火灾。
事发当晚监控
受害人 黄振忠:他们家摆的鞭炮,每年都摆到那个柱子那个位置,就这个直角过去,他今年要的鞭炮特别多,已经堆到差不多到房子顶。
受害人 韦华杨:(鞭炮)都是一直摆在这里,也从来不收摊,一直白天到晚上,他就是拿这种彩条布盖一下,晚上就是这样啊,他也不收摊。 原来他之前,前两年他都在这地方放炮,因为我知道这炮肯定是危险的,我住在这里,我就跟他说,我说你不能在这里放炮竹,万一着火,我家也遭殃,他说我在我的地方(放鞭炮)关你什么事。
无证经营鞭炮生意的张国祥无视安全,违反爆炸性物品储存使用规定,在烟花爆竹摊面前燃放鞭炮,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对于因其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死亡,他同样负有民事赔偿的责任。如此重大的损失,他又该如何承担呢?
事发当天,2019年2月5日,犯罪嫌疑人张国祥即被刑事拘留, 2月8日,其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逮捕。据了解,火灾发生后,张国祥的家属给受灾户补偿了1万元。
受害人 周少珍:我家里放的是货物,起码30多万,还有家具全部被烧掉,一样都烧不剩了。现在我的想法就是把我的房子维护好了,赔我房子吧。
事发后,黄家也得到了张国祥家属给予的16万元丧葬费。但对于黄家来说,除夕夜痛失5位亲人,生产生活物资被付之一炬,他们强烈要求严惩肇事者,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死者弟弟 黄振忠:我做这个门面,也能维持基本的生活,不是很有钱那种,基本也能养活这一家人,那现在呢?火烧完了,什么都烧完了,房子也不能住了,我们也没有生活费,也没有来源。
事发当晚监控
事故发生半年之后,痛失5位亲人的黄振忠和父母还是居住在年久失修的乡下老房子,周少珍的店也没能重新经营,韦华杨一家如今只能投亲靠友四处寻找落脚之处。如今近一年时间过去了,受害人仍走在漫漫求偿路上。
受害人 韦华杨:现在我就住在大安的朋友那里,这里借住几天,那里借住几天,不固定的,一家人就是这样,吃的也没有,你看冬天穿这种冷冷的,鞋也没有钱买,我们也去找公安、政府找了好多人,但是没有一个部门(管),柳州市也去了好几次,大良镇政府就不用说了,我们基本上天天都去,但是没有人管这个。
3. 事情发生将近一年,求偿路漫漫
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一场因为燃放爆竹引发的大火,导致黄家一夜之间痛失5位亲人,几户受害人无家可归,面对这样的状况,肇事方又是什么态度呢?
受害人 韦华杨:我们去过肇事者,但是他不愿意赔给我们,他说政府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到时候你找我,我也没办法啊。
记者电话联系了肇事者的妻子,但对方一直没有接听。律师表示,提起民事诉讼也是解决赔偿事宜的方式之一。不过,受害人却因预交诉讼费犯了难。

受害人 周少珍:那个诉讼费要交几千块,我们没钱交,现在生活都很难了,哪里还有钱交呢?
受害人 韦华杨:法院说可能要交几千块,但是政府又跟我们说不用交这个钱,我们搞不懂。
因为预交诉讼费的问题,周少珍和韦华杨这两户受害人至今没提起民事诉讼。而在大火中痛失5位亲人的黄家在2019年6月时,提起了民事诉讼。
此外,记者了解到,对张国祥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程序一直在进行。2019年4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国祥的刑事责任。2019年6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是,在这个过程中,3方受害人都没有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
死者妹妹 黄丽双:开庭的时候,我们也没有收到通知,我们不知道我们有这个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控告或原谅被告人的罪行,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刑事审判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判决。
刑事律师麦朝雄研究受害人反映的案件情形后认为:这起案件,被烧毁财产的三户人和死难者的父母、同胞兄弟姐妹都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麦朝雄:刑事案件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起三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被害人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这次由燃放爆竹引发的大火中,黄家房子被烧毁并痛失了5位亲人。面对和亲人阴阳两隔,面对白发人送黑发人,黄家人被痛苦笼罩。然而,在承受失去至亲痛苦的同时,让受害人家属不能接受的是,他们没有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通知。
死者妹妹 黄丽双:后来我去问检察院,为什么我们都没有收到这个通知,他说他在三月份的时候已经寄出来了,然后我问她,我说那你寄出来这个信件上面地址写哪里?我说写谁的名字?谁的电话号码,他说地址,他说就写到我们出事家的那个地址,然后名字写我爸爸的名字,电话号码,没有。

记者从融安县检察院了解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曾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发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通知书给受害人,收信地址确实是被烧毁的那栋无人居住的门牌号,因为邮局没有退回挂号信,他们就自视为已经送达。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麦朝雄:根据目前的刑诉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和提起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我个人认为法院可能考虑了两种情况:被害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证人身份的,这是没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那么他的身份基本就是证人这个身份;第二种被害人,他是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那么我认为这里,法院是应当通知这类的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整个刑事案件,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部分。
受害人家属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没有给被害人发出这样的诉讼通知。
死者妹妹 黄丽双:民事附带诉讼当时我们是有想过这个,但是我们没有进行这一步,因为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话,那个赔偿金很低,我们家走了五口人,然后房子又烧毁了,我们什么都没有。
因为这些原因,3户受害人都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者家属认为,因为他们没有得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通知,导致他们被动地失去了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麦朝雄:被害人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跟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拥有质问、发问、辩论等权利。那么在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当中,被告与被害人还有调解程序,如果说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并且获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的,那么这个情节可以作为人民法院酌定从轻判处的一个因素来考虑。
受害人认为,被告人明知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依然在摊位前燃放鞭炮,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惩处被告人;而被告人在案发后也没有积极赔偿他们的损失。有关被害人的这些意见和情况,由于被害人没有成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也就没有能够在庭审上表达。
4. 被告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被判七年
受害人希望其尽快赔偿

2019年11月27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国祥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麦朝雄:对于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他们参与诉讼,并告知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那么通知被害人依法参与诉讼,这也是法院一项重要的职责,只有从程序上来保障被害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才能够体现判决的这个实体公正,才能够很好的体现刑事司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经历长达近10个月的刑事审判,终于有了一审的审判结果。但是对受害人一方来说,他们更期盼肇事方能赔偿他们的损失。
死者妹妹 黄丽双:这是很悲痛的一件事情,拖的时间很长,又不能给予解决,所以我们现在都处于一个很被动,不能让我们阅卷,民事就一直启动不了,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这个刑事才能判决下来,那我民事就一直都动不了,如果他要转移(财产)或者做其他的,怎么样了,我们都没有办法啊,所以这个我觉得非常的重要。
麦朝雄律师认为,这3方受害人在审判下来后,应该对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而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黄家也能依法去调取证据,争取胜诉。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麦朝雄:在刑事判决下来以后,被害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那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因为案件的需要,被害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原刑事审判庭调取相应的证据,如果刑事审判庭不准许,那么被害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民事审判庭提出申请,请求民事审判庭向刑事审判庭调取相应的证据,比如刑事犯罪的证据,还有民事侵权的证据,确保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能够得到固定,保证自己的民事诉讼得到胜诉 。
法律途径是畅通的。被害人得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尽快通过诉讼形式来维护权利。也希望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让肇事者承担责任,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彰显公平,告慰死难者。(来源:广西广播电视台)
(编辑:颛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