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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深入参与 精准深化司法民主

日期:2022-02-26 来源:北京中调法治网 浏览量:0

    法制日报(记者 张昊)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化司法民主建设、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件,分别呈现了人民监督员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巡回检察、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4种监督方式,以及检察听证化解矛盾纠纷、用精准履职深化司法民主的特点。

邀请监督公益诉讼办案

    2021年3月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在对本区盲道进行公益诉讼线索排摸中发现若干问题。在多次现场勘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闵行区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合力推动盲道治理。

    2021年9月3日,闵行区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向人民监督员全面通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整体开展情况,介绍本案办理情况、监督难点等,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明确了工作思路和措施。

    同年9月25日,闵行区检察院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办案,与相关职能部门一同走访现场,了解盲道被侵占现状。人民监督员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同年11月24日,闵行区检察院第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就拟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意见建议。随后,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履职,先后向辖区交通委等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切实履行盲道设施管养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盲道通畅。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多方共同努力下,盲道已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监督员分别从信息技术、管理机制上提出解决办法。主动接受监督,促进检察官以群众视角看问题、找原因、想对策;邀请人民监督员实地走访现场,让办案思路更开阔。

    检察机关在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时因“案”制宜,设置专业领域识别环节,抽选从事市政管理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形成“法律内行+相关领域内行”的人员配置。闵行区检察院以盲道管养难公益诉讼为切入点,找准群众急难愁盼,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多方共商、共建的工作新格局。

虚心采纳意见提升监督刚性

    2019年12月,张某某拟给侄女转学,通过朋友认识中间人杨某、徐某,后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转学手续,骗取张某某1.6万元(实际得到1.25万元,另有3500元被杨某、徐某分得)、黑兰州香烟一条(价值180元),赃款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6400元。2021年4月,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因诈骗金额较小,李某某在被立案后三天内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在提问环节进行了询问,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发表监督意见认为,应当对李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除了考虑诈骗金额、认罪认罚等情节外,也应充分考虑教育领域通过熟人关系办理招生招录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听证结束后,承办部门再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认真讨论后,拟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案件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均同意采纳意见。

    秦州区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本案切实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落到实处,避免了监督表面化、程序化,提升监督刚性,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透明、公正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效的重要作用。

    坚决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邀请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监督员参与,让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成为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检察公信、增进检民互动的有力保障,促进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高效运行。

内外部监督相结合促公正

    202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件专项质量评查活动,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院外案件质量评查员,对2019年以来“醉驾”作不起诉处理案件开展专项案件质量评查。

    借助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人民监督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起诉必要性、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等方面系统评查,逐案形成《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评查发现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但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检察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

    结合评查出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形成翔实的评查意见,并建议将专项评查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借力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有效落实检察意见,更好促进“醉驾”犯罪源头治理。

    该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在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修改完善危险驾驶案件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推动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作出规范“醉驾”案件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的监督建议,并与多家单位达成对“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适用训诫、社区服务、交通志愿服务等多元化惩罚矫治的共识。

    此后,人民监督员应邀实地查看“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参与交通协管公益服务情况,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落实监督意见、推动行刑衔接等工作表示满意,并表示将持续跟踪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今年1月中旬,南通市通州区“两会”期间,人民监督员以人大代表身份,向大会提交了持续加强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通州的建议,得到区委主要领导批办肯定。

    【典型意义】 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十种方式之一。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与案件质量评查的内部监督和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构建起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管理体系,提升了办案规范化水平。

    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着力推进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找准司法办案问题,促成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落实检察意见。发现社会治理短板弱项后,成功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监督建议,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以“小案件”推动了社会“大治理”。(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