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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挖竹笋遭村民索赔1根1万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

日期:2021-04-14 来源:北京中调法治网 浏览量:0

    一根竹笋1万元,十根就是10万元?4月4日,有网友爆料称,一个户外旅行团到四川成都蒲江县成佳镇游玩时,私自采挖竹笋后,村民要其高价赔偿。
  网友还拍摄了一段现场的争执视频。视频中,有游客挖竹笋后被当地村民发现并阻拦,网友称,他们采挖的竹笋大约有五六十斤,希望称重后按市场价赔偿,但在场村民要求挖一根竹笋赔偿一万元。

  事发后,记者了解到,与当地村民爆发冲突的为成都一个户外旅行团,当天这个旅行团是前往成佳镇采茶途中,团内游客看到竹林里生长有竹笋,在没有经过村民的允许情况下进行了采挖。

  而村民则表示,有些竹笋被连根掰断,希望协商赔偿,对此有网友评论道,这分明不是采,而是“偷”,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由旅行团赔偿村民1500元。

  4月6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了成佳镇镇政府工作人员、涉事村民、旅行团以及视频拍摄者,多方“还原”了这场冲突的细节。在其背后,围绕游客是否涉嫌盗窃和村民是否敲诈勒索,引发争议。

  私挖竹笋遭索赔“1根一万元”

  旅行团游客和当地村民爆发冲突

  网友拍摄的视频中,在一处竹林位置,一名年轻小伙被拦在路边,旁边站着三四个当地村民。双方围绕“十根笋子卖10万元”引发了争议,“用钱解决?经济问题不要上升到刑事问题。”

  这段视频发上网后,引发了广泛热议。记者了解到,事发地位于四川成都蒲江县成佳镇,冲突起因为正值清明小长假期间,一个户外旅行团进村后,看到竹林里的竹笋,私自采挖了将近三四十根竹笋,重五六十斤。

  这一幕,刚好被当地的村民“逮了个现行”,上前阻止并要求游客赔偿。双方在沟通协商过程中发生了言语冲突,村民提出,1根竹笋要赔偿1万元。记者注意到,在视频中,采挖竹笋的游客提出,村民要求1根竹笋赔偿1万元的行为属于漫天要价,“怎么可能有10根竹笋10万元的道理?”他们希望可以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但在场村民却认为,自家地里的笋基本被这一行人挖空了,“有的被带走了,装在袋子了,有的就被直接掰断,所以在协商过程中一怒之下说出了“1根笋1万元”的说法。

  当天,当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以及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介入协调,最终经过协商,村民获得1500元的赔偿。

  游客采挖的新鲜竹笋

  冲突背后:

  事发地村民不愿多谈细节

  游客行为是采挖还是偷盗引争议

  这起原本是围绕竹笋被采挖引发的口角之争,却因为网友拍摄的视频,一时间引发轩然大波。

  有网友认为,村民“一根竹笋一万元”的要价过于离谱,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大部分网友则指出,这个旅行团游客未经他人允许,私自挖竹笋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除了赔偿其实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4月6日,记者与涉事村民取得联系,村民告诉记者,关于此事希望记者和当地政府和派出所沟通,“你们找政府,我们没啥好说的。”随后,记者又与成佳镇政府取得联系,一名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人员告知由于当天自己并未在场,“是有这么一件事,建议到我们现场了解。”

  记者注意到,此前,当地村民在政府和派出所的介入协调下,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中提到,今已经收到xx户外旅行团误挖竹笋赔款1500元,备注署名为张xx。

  而旅游团的工作人员随后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游客游玩时未经村民同意私自挖竹笋的行为,确实是跟旅行团监管不到位有关系,他们愿意承担所有损失,“但这不等于村民可以漫天要价。”

  市场上的竹笋

  涉事旅行团回应:

  当天游客挖折耳根不小心挖到了别人地里

  记者注意到,涉事旅行团为四川本地一家户外俱乐部,当天这个户外俱乐部组织了几十名游客前往蒲江县成佳镇参与采茶活动,途中有游客在未经村民允许的情况下,私自采挖了竹笋。

  其官网介绍,这家户外俱乐部组织的旅游线路有蒲江官帽山一日游等线路,出游费用为75元到90元不同的套餐,包含往返目的地的旅游大巴费用、俱乐部专业领队的费用以及保险,到目的地后,游客进行的餐饮等费用自理。

  4月6日,记者联系到了当天与村民爆发冲突的涉事俱乐部的一名线路“负责人”,对方向记者确认了自己曾参与了协商赔偿1500元的事实,并称最开始村民要求赔偿5000元。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天游客采挖竹笋的地方,在附近本身就有很多野生的植物,“一些荒地一些路边上,都有挖折耳根啊、挖野菜的,我们有些就在那里挖,挖着挖着就挖到别人地里去了。”

  这名负责人也向记者还原了当天的部分细节:这条线路是以参观茶园为主,在茶园附近有很多折耳根,我们有些客户会去挖折耳根,在徒步走路的时候,看到前方有一片竹林,是笋子林,然后他们就进去挖了。”这一幕被村民发现,在场的旅行团领队称愿意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来买这些竹笋,也愿意去承担赔偿,后面就出现了网传视频的冲突场景。

  对于视频中村民所说挖了五六十斤竹笋的问题,他说,实际上当天游客并没有挖那么多,只是有小孩将几根竹笋掰断了而已,“有几个小孩在里面,把几根大的竹笋给弄断了,村民觉得这样可能有点浪费,有的小孩子听话,有的孩子不听话,还是觉得有点糟蹋了。”

  而对于目前产生的影响,这名负责人说,他们也承认旅行团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一方面这个东西是该赔的,这是个不好的不文明行为,但是漫天要价,其实对地方上的影响还是有的。”

  律师解读:游客行为涉嫌盗窃

  村民到底是漫天要价还是合理要求?记者注意到,目前新鲜竹笋的市场价在8元—15元/斤不等,以成都附近某市场为例,新鲜楠竹笋的价格能卖到一斤10元,商家告诉记者,目前楠竹笋市场价大约在10元—15元/斤,“现在卖的比较少了,零售的和批发价格还不一样。”

  而对于村民和游客的不同行为,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记者,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和经过而言,游客未经村民同意就采取私自采挖竹笋的行为,已经涉嫌盗采盗挖,“有偷窃的嫌疑及基本事实为证,但这种行为是否够得上盗窃罪,还需要从采挖的竹笋的价值以及游客是否认识到该竹笋属于有主物来进行综合评定。”

  林小明说,就游客所采挖的竹笋数量,以及当地竹笋的市场价格来看,游客的采挖行为可能够不上违法犯罪,双方应当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事,本着各让一步的诚意来解决纠纷,当地警方及政府部门出面进行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赔偿1500元的解决方案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合理。

  林小明律师认为,村民要求每根竹笋赔偿一万元的行为,从现场可以看出,可能属于是“气话”,但是如果村民坚持并且采取胁迫等强硬手段,最终要求游客按照每根竹笋一万元,或者远远超出市场正常价格的金额索赔并得以实现的话,那么村民的行为才可能够得上是敲诈勒索罪。

  律师提醒,在遇到类似冲突的时候,各方均应当采取理智的方式,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避免意气用事从而使得事情向不可挽回的恶劣方向转变。

敲诈勒索罪怎么认定
游客挖竹笋遭村民索赔1根1万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

  是指用威胁或胁迫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只是公私财物,不包括人,所以,对于敲诈勒索金额的多少,上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行为人取财结果和敲诈勒索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识破了行为人的敲诈勒索,基于可怜行为人的目的交付了财务,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一般来说,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可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需要事后才能实现。

  (三)本罪与的界限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
游客挖竹笋遭村民索赔1根1万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来源:中国法治网)

(编辑: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