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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8-11-16 来源:找法网 浏览量:0

    找法网(记者:评论员)2012年10月,刘新在陕西立新药房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在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查询,未发现该产品相关信息,而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属于“俏妹牌减肥胶囊”所有。刘新认为该保健食品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要求。

    典型意义: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来源:找法网)

(编辑:颛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