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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案:挖土3米仍能种庄稼算不算严重毁坏耕地

日期:2018-09-18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量:0

    (北京中调法治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有一块50余亩的耕地,被告人李某等3人在上面挖土卖土,取土深达3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认为涉案耕地遭到严重毁坏,但被告人声称这块地里的庄稼仍在正常生长、没有严重毁坏。法院判决该采纳专业鉴定意见还是普通群众认知?

    2014年,漯河市在开展清理违法占用耕地专项行动中,发现李某等3人在耕地上取土卖土。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涉案耕地遭到严重毁坏。2015年2月,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李某等3人提起公诉。同年7月18日,法院一审认定李某等3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其他2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土地仍能正常种庄稼,不构成严重毁坏程度,遂以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为由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16年3月,召陵区法院重审后作出同样的判决,李某再次提出上诉。

    漯河市检察院检察官王明辉接到案件后通过走访和实地查看发现,涉案地里的庄稼依然在正常生长。针对李某提出的上诉理由,该院决定邀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人员出席二审法庭,说明鉴定理由。鉴定人员出席庭审时指出,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鉴定规定》,在耕地上取土30公分即造成耕地严重毁坏,本案被告人在耕地上取土深达3米,符合“严重毁坏”范围。然而,检察人员发现上述规定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正式颁布实施。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依据不合法,涉案土地仍然可以耕种,李某等人应当改判。

    河南作为农业大省,此类犯罪多发,如果此案不能依法处理,以后类似犯罪将难以打击。面对这种情况,漯河市检察院立即向河南省检察院汇报,争取支持。

    2017年3月,漯河市检察院委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新进行鉴定。经过实地考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涉案耕地已经复耕,失去鉴定条件。鉴于此,检察机关建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另行组织专家对原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审查意见。鉴定人员经过复核,认为涉案耕地确实遭到严重毁坏,肯定了原鉴定意见。同时,检察官积极补强证据,邀请漯河市农业部门3名土壤、种植专家实地查看,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认为,在耕地上取土3米必然导致耕作层被破坏,从而造成耕地的严重毁坏。专家指出,耕地严重毁坏在法律上是指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和群众日常理解的不能耕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漯河市检察院在充分阐明李某罪名成立的基础上,根据本案的危害后果和李某在案件中处于协同犯罪的情节,建议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处李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表示认罪服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刑法虽将毁坏耕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一直没有相关鉴定办法。经过与河南省、漯河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充分沟通,漯河市检察院依法向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尽快成立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制定相关鉴定办法。日前,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检察建议出台了《漯河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并以漯河市政府的名义印发实施,使得以后办理此类犯罪案件有法可依。

    该案判决生效之后,滞留在诉讼环节的其他3起类似案件也得到了妥善处理,挖土卖土毁坏耕地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