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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日期:2025-12-23 来源:法治网 浏览量:0

王中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肩负着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使命,不仅要用严格的司法审查扎紧权力“笼子”,而且要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当前,重庆市各级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高效审理行政案件,努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的职责使命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目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这些都表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新时代行政审判的重要职责使命。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曾经很长一段时间,行政审判“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等问题较为突出。这说明行政审判的实质正义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行政审判需要提升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在全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的前提下,运用灵活有效的协调化解方式,一揽子解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不仅要在程序上终结案件,而且要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促进“官”“民”和谐。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行政审判是化解“官”“民”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要主动对接、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充分发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职能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前提基础。行政审判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链条全流程全方位化解行政争议,主动作为防范非理性行政争议发生,尽可能实现行政争议源头预防、诉前化解、诉中解决,切实降低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提高服判息诉率,降低“案生案”比例。

二、推进行政争议诉讼全程实质性化解

在恪守依法公正裁判这一生命线的前提下,行政审判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检验行政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标尺。

促进行政诉讼职能重心转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改变“被动审查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司法判断”的传统办案模式,主动在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各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要全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进行裁判,也要透过表象法律关系,研判真实诉求争点,靶向开展化解。既要在庭审中依法组织调解,也要在庭审外积极促成和解。既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当,也要“穿透”被诉行政行为,解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权益纷争。既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定分止争,也要通过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方式推动矛盾解决。

推进行政争议化解类型化。在行政诉讼中,案件类型不一,行政争议形成原因不同,被诉行政机关裁量权以及裁量权大小各异,需要采取有区别、差异化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举措。对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合法的羁束性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且正当的裁量性行政行为的案件,要依法支持被诉行政行为,并通过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服判息诉。对于被诉行政行为虽合法,但不当的裁量性行政行为的案件,要依法判决纠正被诉行政行为、满足行政相对人合法诉求,或者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被诉行政机关裁量权限内达成和解。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实体处理正确的案件,要向被诉行政机关释明程序违法可能招致的败诉后果,引导其纠正错误程序、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和解,被诉行政机关不愿或者未能与行政相对人和解的,依法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对于被诉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违法且侵害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案件,要主动向被诉行政机关释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可能招致的败诉和赔偿后果,要求被诉行政机关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和解,否则依法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

三、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同化解机制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能局限于行政诉讼程序,也不能光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需要不断拓展审判职能,推动人民法院与相关主体无缝对接、内在融合,构建行政争议协同实质性化解格局,推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推动行政争议协同实质性化解。重庆市各级法院应当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争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支持,在全市各区县和争议多发领域市级行政部门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推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等部门单位参与其中,形成行政争议协同实质性化解机制,统筹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权的案件,或者更适宜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行政争议,尽可能引导当事人申请或者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移送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化解,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助力行政争议源头防范。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需要高水平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助推法治政府建设,防止和减少产生非理性行政争议。要深化府院良性互动,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开展府院同堂培训,会商执法司法难题,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完善执法司法为民服务体系。要依托大数据平台,将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裁定不予执行等数据信息推送市司法局、相关市级行政部门,敦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整改。要坚持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探索同步推送各区县主要领导及全体驻站代表委员,通报行政机关涉诉情况,分析行政执法问题,提出规范行政行为建议。要组建专班,专题调研行政审判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形成高质量调研成果,提出系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供上级机关、各级领导决策参考。

来源: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