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应该按照怎样的审查标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 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 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 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北京中调法治网(法治报道员 李嘉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