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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中小学周边有烟草销售点,该撤!

日期:2018-09-29 来源:光明日报 浏览量:0

    (北京中调法治网)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对烟草广告有着非常明确的要求: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根据法律,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商不得发布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的广告。当然,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也在禁止之列。

    然而,令人忧心的是,在《广告法》实施3年后的今天,烟草广告仍广泛暴露于未成年人群体中。日前,一直致力于控烟事业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调查显示,近九成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有烟草销售点,其中有近四分之一的烟草销售点存在烟草广告和促销,这对青少年的诱导作用不容低估。

    这份基于对上海、昆明、武汉、杭州等7座城市1281家烟草销售店的调查还显示,超半数的烟店没有有效执行有关在店内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有部分烟店甚至存在单支销售香烟的现象,这种营销模式对无经济来源的青少年来讲明显具有诱惑力。这种情况,无疑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法条,也是控烟大势中的逆流。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烟草企业推销香烟的潜在人群。同样还是用数据来说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于2014年做过的《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显示,我国有940万初中生尝试使用过烟草制品。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更是烟草第一大受害国,烟草消费已给我国公民健康造成了危害,成为我国公共卫生面临的重大挑战。我国每年大概有100万人因烟草而死亡。如果我们不在今天扼杀住花样不断翻新的烟草广告和促销行为,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孩子会成为这冰冷的数字中的一员。

    一部好的法律出台至关重要,但如果真要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和较好的社会效果,执法和监管则非常关键。有关部门应加大力度,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加大对烟草销售点的监管和违规处罚的力度,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烟草零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同时,禁止在中小学周边设置烟草销售点,对于已有许可证的,可予以撤销。

    民康国富,民健国强。《“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要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这个目标相对于目前这一人群27.7%的吸烟率来说,可谓任重道远。如若要彻底改变我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的现状,必须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提高其健康素养做起,从让孩子彻底远离烟草的侵害开始。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