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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买方质疑卖方另有房产提起诉讼被驳回

日期:2025-10-20 来源:云南日报 浏览量:0

【案情】买卖双方进行二手房交易之后,买方因质疑卖方隐瞒名下房产信息导致其多缴税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定卖方不存在隐瞒行为,双方税费承担约定合法有效,最终驳回买方全部诉求。

张某在腾冲市西源街道甲小区、乙小区各有房屋一套。2022年3月,张某先后出售名下两套房产。今年3月20日,张某通过中介将甲小区房屋卖给李某并完成备案;次日,又与苏某签订合同,将乙小区房屋卖给苏某,并明确约定“交易税费由买方承担”。苏某在办理过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3万余元,他认为税款过高系张某隐瞒其名下另有甲小区房产所致,遂诉至腾冲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税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出售乙小区房屋时,甲小区房产已进入交易流程并完成备案,其主观上认为名下仅剩一套房符合常理,无证据显示其对苏某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等恶意或重大过失。此外,合同明确约定税费由苏某承担,且所涉个人所得税系房屋增值产生,与房产数量无关;滞纳金则因苏某补缴延迟所致,与张某无关。法院据此认定苏某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苏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当前,在二手房交易中因税费承担问题引发的纠纷多因买方对政策理解不足或合同约定不明导致。本案判决明确了两点:一是税费承担约定需在合同中清晰载明;二是卖方若未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无需为政策性或买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税费变化担责。

法官提醒,房屋交易双方应在签约前充分核实房产性质、持有年限及税费政策,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机构,并保留交易凭证和履行手续,有效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