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首页 资讯 法治 调查 人物 访谈 名人 名牌 教育 科技 健康 医疗 文旅 环保 食品 安全 非遗 公益 财富 生活 情感 婚姻 房产 汽车
网民投诉 纠纷调解 法律维权 中调评论 中调观察 中调智库

搜索

您的关键词

新《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对吗?

日期:2024-08-03 来源: 浏览量:0

北京中调法治网(法治报道员 郑鹏)新《公司法》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这里指的无需经过同意是指无需像旧法那样要先满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前置性同意程序),但并不是说完全不考虑其他股东意见 ,有以下要点:

新规定下股权转让的程序和相关要点

从程序上:

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

2.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3.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特殊情况和补充说明:

1.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比如规定对外转让股权有特殊的同意程序等),从其规定 。所以如果公司自己在章程中约定了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等情形,则股权转让还是需要遵循章程走同意程序等。

2. 新公司法简化了对外转让程序,主要是为了促进股权流转和股东权利自由行使,保障了股东对股权转让的自由约定 。但在保障其他股东知情权(通知义务)和优先购买权上依然给予了充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