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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 消费者可这样做

日期:2022-09-22 来源:北京中调法治网 浏览量:0

 

      光明日报(记者 王海磬)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是否合理?超期不允许退费,怎么办?退课时,为何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课程原价计算?8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消费者在接受教育培训服务时会遇到免责条款,如:某某网校不保证(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使用经由本服务下载的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其风险自行负担……这些免责声明往往排除或者减轻了经营者的自身责任。

      对此,中消协认为,免责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原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风险自负”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其自身责任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当属无效。消费者应注意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条款,对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应及时与经营者反馈沟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者在拟定相关服务合同时,应当谨慎对待免责条款的拟定,确保条款合规。

      有消费者反映,购买录播课后,经营者实际没有一次性全部交付,但合同约定却视为全部交付,一经交付不退不换,花了全部的价格购买了半成品的课件。

      中消协表示,课件的交付应当是整体交付,而非分节交付,即只有在经营者完成全部课件录制并全部传输给消费者时,方能视为经营者完成了交付义务。如果将部分课件的交付视为交付义务的完成,一旦经营者不能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则未交付课件的风险将会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对此类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辨识能力。

      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因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条款。中消协指出,经营者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或由消费者以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故其所列相关条款涉嫌构成无效。

      在接受教育培训服务期间,消费者想要申请更换班型,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条款:甲方有权在服务期(延保服务期除外)结束前向乙方申请更换班型,申请权限有且仅有一次;且更换班型后,甲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协议解除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中消协表示,就更换班型而言,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即可更换,或经营者亦可设置与更换班型本身相关的合理的条件,但经营者以更换班型为条件进而排除消费者解约退款的权利,则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亦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不具有合法性。

      “培训退费难”一直是投诉热点,消费者碰到“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之类的条款要留心。

      中消协指出,对于超期不允许退费,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退费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这类条款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属于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在退课时,消费者会碰到退课时计算方式不当,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课程原价计算之类的条款。

      中消协认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与“概不退费”条款的性质一样,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