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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破产法新理念下的企业重整与重生

日期:2025-10-06 来源:法治网 浏览量:0

5月23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伟博律所”)主任李伟民在“伟博开放日”活动中,作题为《破产法新理念下的企业重整与重生》的讲座。李伟民围绕破产法的发展历程、重大变革与新思路等问题进行分享。

李伟民是伟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组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副秘书长,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职务。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个人信息领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融资,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诉讼方案的设计、拟定、风险诊断,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控制等律师业务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李伟民首先结合其2009年代理的一起涉外企业破产申报案件,讲述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内债权人利益,阻止外资企业通过虚假破产逃债。他通过多个案例阐述企业在资金链断裂后面临的困境,以及破产法在其中的作用。他生动地展示了破产法适用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并认为法律人在其中可发挥的关键作用,建议法律人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破产法。李伟民表示,企业破产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其相关问题的处理不仅需要法院主导,还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积极协同。

随后,李伟民按时间顺序介绍了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与核心背景。李伟民认为,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核心突破在于引入了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跨境破产等先进理念,推动了破产程序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具有里程碑意义。破产法统一立法,覆盖所有企业法人,打破了所有制限制,确立了市场化破产原则。另一方面,破产法与国际接轨,回应了中国加入WTO后的国际规则需求,提升了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治形象,解决了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的平衡等重点问题,在管理人等制度上具有重大创新。

关于预重整制度,李伟民认为,预重整是近年来破产法领域的重要创新之一,它为企业在进入正式破产程序之前提供了一个缓冲期,使企业有机会通过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协商,制定出更加合理的重整方案。预重整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还能有效降低重整成本,保护企业的核心价值。

在李伟民看来,企业的重整与重生不仅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无数员工的就业、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他认为破产法在新的环境下应融入新的要素和要求,让破产法成为企业重生的工具,为政府、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银行等主体充分友好协商、解决社会矛盾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