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耀州(现在的陕西省铜川市)发生了一件普通的地方案件:有个叫张志松的,因为喝醉了,听到邻居张小六在家里诅咒做法他们家的兄弟姐妹,就冲过去将之一拳打死,地方官却判决:张志松本无杀意,故而”情理可悯”,免死,只是脊杖刺配而已.杀人不偿命,明显冤案。
古耀州北宋时盛产耀州瓷,但是地理位置偏远于当时的政治中心汴京(现在的河南省开封市),看似普通的地方案件,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后来成了影响全国的案件,甚至于古代三大变法之一的王安石变法也受到影响,是因为小学课本上的“司马光砸缸”者,随机应变的司马光从众多的地方案例中发掘出这个案例,并成功运用到了倾覆王安石变法的过程中。
王安石变法开始前,幸运的王安石也在另一个冤案登州阿云案中拿到了权威和皇帝的支持以及重要的司法权,开始了以后鼎鼎大名的改革,朝廷官员中也从此分为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和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
改革派主张慎刑,宽刑,疑罪从无,少杀,皇权可以在法律之上格外施恩.保守派主张严刑峻法,皇权不可以在法律之上。改革派和保守派首先在最重要的司法权上展开了交锋,改革派和保守派不仅仅是经济政策的对立,也是思想上的对立,甚至是法律上和意识形态上的对立。
依据“乱世用重典,盛世轻刑罚”的中国传统,宋神宗时, 是宋朝中期了,没有了宋初开国时的混乱。改革派的做法是顺应时代潮流。
《宋史》载,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登州一女子阿云,父母双亡,在为母服丧期内被族长做主许配他人。要娶阿云的人叫韦大,是个农夫且貌丑,阿云不同意这门亲事,但自己说了不算。一哭二闹三上吊加给族长磕头磕出血,也摆脱不掉这门亲事后,阿云愤而决定当夜去韦大睡觉的地间田舍杀掉韦大。结果,韦大没死,在反抗中只被砍掉一个手指便得以逃脱。阿云悻悻归家。事毕,韦大家人去往县衙报案。县衙把阿云捉来未曾刑讯,只吓唬一下“说实话,不打你。”阿云就自己吐露了个干干净净。犯罪事实清楚,罪犯本人认罪。
登州阿云案发生后引起了改革派和保守派激烈交锋;
保守派:司马光依据《宋刑统》“(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之条例,认为阿云不能算作自首,因而支持刑部的死罪判罚.认为无论如何都应当依法办事,皇帝的圣旨是一码事,再重要也不能干涉大宋法律的效力。
改革派:王安石则依据当年七月宋神宗的诏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认为阿云完全符合自首情节,因而支持减罪判罚。认为皇帝是国家的元首,有权对法律法规做出解释甚至是改变,况且条文律令是死的人是活的,更应该酌情处理。
结果是改革派在宋神宗支持下获得胜利,之后,反对王安石变法的司马光,离开朝廷十五年,主持编纂了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王安石在解决了朝廷上意识形态的争论,驱逐了保守派后,自熙宁二年(1069年),变法才开始。
但是,变法过程中,新法实行过于急进,也存在不少弊端和不足,出现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现象,王安石偏重于谋求开辟财源,获取尽可能多的国家财政税收,变法在当时也引起了扰民、损民的后果。 例如,司法上,因为改革派主张慎刑,地方官员在具体判案中, 矫枉过正的执行。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出现了本文开头介绍的杀人不偿命耀州张志松案。
有着高度政治敏感的司马光,觉察到了变法的不妥,但具体哪里不妥,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他不可能作很准确的描述,只能通过变法造成的一些恶果来解释他反对变法的原因。耀州张志松杀人案便是他搜集来的,而且,这种例子不是唯一的,类似的例子很多,例如,泰宁军孙遇被害案,怀州魏简杀人案等,都是杀人不偿命,被轻判。
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病死,年仅10岁的赵煦继位,是为哲宗。哲宗年幼,由祖母皇太后当政。
司马光利用搜集的各种变法恶果,包括耀州张志松案等,向皇太后进言,最终实现了废除新法。
北京中调法治网(报道员:赵晓东 供稿:程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