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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看待“老赖”求职遭拒事件

日期:2018-08-30 来源:法制网 浏览量:0

    (北京中调法治网)7月,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高女士和父母一家3口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能归还。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后,高女士一家人再次食言,仍未履行调解协议。2018年4月,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高女士一家人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还钱,随后执行法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8月27日红星新闻)。

    毋庸置疑,劳动权和就业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赖以养家糊口、生存发展的必要手段。国家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就业权,并监督用人单位不设置不合理的就业门槛。但与此同时,诚信守信也是作为合格公民的基本条件。因而,还是应辩证看待“老赖”求职遭拒事件,针对“老赖”设置科学合理的就业门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者就是典型的“老赖”,其蔑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如果不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无疑会让失信者获利,无形中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

    对此,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约束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应限制“老赖”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而之所以明确限制“老赖”从事这些职业,主要在于此类职业对从业者个人道德品质及诚信意识要求较高。如果任由“老赖”混入这些行业,无疑会败坏行业名声,让公众对此行业失去尊崇和信任。

    然而对于未做特殊要求的行业,是否应该一律限制招录“老赖”则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适当门槛。值得注意的是,拒绝录用“老赖”并非就业歧视。一般来说,就业歧视指同等条件下设置了有违法律、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条件。

    由此可见,此事件中,银行拒绝录用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未必侵犯其就业权。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对客户诚信度和行业形象的要求一贯较高,如果失信行为泛滥,金融机构可能沦为较大受害者。其完全有必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入职门槛,并要求员工发挥表率模范作用。否则,一方面是失信行为的受害对象,且又要求贷款客户不能有失信污点,另一方面又招录失信“老赖”,如何服众?

    而任何用人单位均有权限制“老赖”担任一定职务,否则,如果有“老赖”高管在商务洽谈中被限制乘坐飞机或高铁,就极有可能影响公司形象甚至导致合作失败,给公司带来损失。

    当然,在“老赖”求职方面,也应考虑到其基本的劳动权和就业权。从一定意义上说,失信被执行人并不是违法犯罪,仅是诚信污点,不宜武断地剥夺其就业权。而且,即便是前科人员,国家和社会也应维护其就业权,帮助其更好融入社会,不再误入歧途。特别是,一旦断绝了“老赖”的收入来源,更会降低其履行能力和偿债能力,不利于申请人权益,甚至会将“老赖”逼上绝路。

    总的来说,特定行业拒绝录用失信“老赖”,谈不上就业歧视,相反是在倒逼人们履行诚实守信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而在“老赖”就业限制方面,不妨由相关部门作出科学安排,在不侵害其基本就业权的基础上鼓励用人单位合理限制“老赖”入职或担任职务。让人们意识到赖账不还必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