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时他已经年满6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我们拒绝赔偿误工费。”“我只是年纪大了些,但我还能干得动活,他们这种说法不合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银发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2024年6月5日,钱某骑行自行车途中被孙某驾驶小型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钱某构成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钱某要求孙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3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5年5月22日,钱某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事故全责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钱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由保险公司在相应保险限额内承担。经核定,钱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万元,8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钱某各项损失12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以“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有误”及“不应支持误工费”为由,于9月11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钱某于1963年9月24日出生,定残日为2025年7月7日,定残时已年满61周岁,未满62周岁,一审法院按19年计算符合规定。关于误工费,其认定核心在于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及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少,而非单纯依据年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以“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为判决依据,未设置年龄上限。事故发生时钱某年满61周岁,虽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事故发生前日常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具有劳动能力,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10月2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