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我结婚就还钱”,如此不靠谱的约定还款期限,竟真的写进了借款协议,出借人“真的信了”。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就调解结案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句不靠谱的承诺
梁某与小娟系同事关系。2022年2月,小娟以“信用卡还款困难”为由向梁某借款。出于对小娟的好感和信任,梁某热心出手相助,通过支付宝、微信,陆续向小娟转账69000元。小娟则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又加上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上约定“待结婚时,用彩礼钱偿还梁某借款69000元”。
转眼3年过去,梁某并未等来小娟的还款,反而是小娟离职后主动切断了与梁某之间的联系。更让梁某气愤的是,他意外得知,当初小娟借款是为了在市区购置房产,并非用于偿还信用卡,两人共事期间,小娟还以同样的理由向多名同事借款,迟迟未还。
梁某无奈,将小娟起诉至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小娟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89880元,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小娟名下的银行存款。
财产保全的效果立竿见影,因银行账户被冻结,小娟的房贷、车贷均产生逾期。此时,小娟主动联系梁某,请求予以宽限,许诺“每月偿还10000元”,但梁某未予同意,双方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约定条款引发激辩
庭审中,双方围绕《补充协议》中的“结婚时还款”展开了激烈辩论。
“我都三十多岁了,最迟一两年肯定能结婚,到时候收了彩礼,第一个还钱给你,你着急什么?”小娟表示,她并无逃避债务的意图,而梁某突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已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小娟认为,双方已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即待小娟结婚后使用彩礼偿还借款,梁某应当遵守协议约定。
“我好心借钱给你还信用卡,结果你却是去买房子,这不明摆着骗人吗?”梁某则是一肚子委屈。他认为,小娟欺骗在先,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法官释法:如此条款系“约定不明”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给出了详尽的法律阐释。
首先,承办法官向小娟明确指出,梁某向小娟出借款项是客观事实,双方约定的利息范围合理,小娟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故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其次,对于“结婚后还款”这一约定,该条款本质是双方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即以小娟结婚作为还款时间。然而,这一期限取决于小娟是否结婚、何时结婚,属于不确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梁某向小娟催讨欠款符合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还指出,小娟在借款时声称用于偿还信用卡,实际却将资金用于购房,这一行为虽不影响借贷关系本身的效力,但确实违背了诚信原则,成为导致双方信任破裂、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
“梁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旨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虽然保全措施对小娟的生活造成了不便,但只要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相应担保,该措施就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最后,承办法官针对梁某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
调解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承办法官一番话有理有据,让小娟陷入沉思,也让小娟明白“拖延毫无意义”。随后,小娟表示,她的银行卡内有48000元被法院冻结,只要梁某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她会在第一时间将该笔款项转给梁某,剩余款项则在一个月后支付,总计向梁某支付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89000元。
梁某经过考虑,同意了这一调解方案。
“解除保全措施后,请你信守承诺,若你隐匿、转移名下银行存款,法院可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承办法官向小娟释明法律后果。
在对小娟名下银行存款解除保全措施的当日,经承办法官跟踪督促,小娟如约向梁某转账支付48000元。
2025年10月底,小娟主动联系法官,称已将剩余款项41000元转给梁某,并提供了转账截图。至此,该起借贷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时,谨慎行事至关重要,尤其是当借贷关系中掺杂感情因素,更应保持清醒头脑。借款双方要签订详细、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同时,妥善保存好转账记录、借条、欠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