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波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理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推进基层高质效治理,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基层治理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一、聚焦主责主业,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独特优势
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处于诉讼程序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在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立足监督定位,守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核心在于立足宪法定位,通过依法履职精准识别矛盾焦点,促进定分止争,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刑事诉讼监督,纠正冤错案件,严惩侵害群众利益犯罪,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与安全底线;通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纠正错误裁判、违法审判执行及虚假诉讼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因司法不公引发的矛盾;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聚焦生态环境、食药安全等民生关切,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预防群体性矛盾滋生。
贯通程序节点,促进实质化解。检察机关在主动介入引导侦查时,不仅关注定罪证据,也关注矛盾化解的可能性;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刑事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在诉讼监督中,注重发现和解决引发纠纷的深层次问题,力求“案结事了人和”。如睢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时,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查明该案属意外事件。考虑到双方互为邻里且临近春节,易引发次生危险,该院同步采用刑事证据补强、民事赔偿调解、社会关系修复等方式,会同多部门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融合多元手段,拓展化解维度。检察机关内部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的协作,综合运用支持起诉、抗诉、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精准对接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矛盾化解需求,形成矛盾化解合力。外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及调解组织的联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解决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
二、创新机制方法,构建化解社会矛盾多元路径
面对社会治理新形势、新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勇于突破传统思维和路径依赖,不断创新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矛盾化解方式方法,切实提升化解质效。
深化源头治理,将矛盾化解端口前移。强化风险研判预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办案中发现、分析、预警社会矛盾风险的常态化机制,敏锐捕捉社会治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发出针对性检察建议,推动堵塞制度漏洞、完善政策机制。做实检察和解工作,在依法办案前提下,对具有和解基础的轻微刑事案件、特定民事申诉案件等,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同时规范和解程序,确保自愿合法,并注重运用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避免“和而不解”。深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提升办案质效,将化解矛盾贯穿检察办案始终。做实做细群众信访工作,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确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已穷尽法律程序的,耐心释法说理,用心用情做好疏导工作,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对存在重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坚持“应听证尽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精准开展司法救助,对于因案致贫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缓解当事人生活困境,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加强部门联动,深度融入多元共治大格局。坚持党委领导,主动融入党委政法委牵头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等方面的合作。通过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凝聚司法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尺度,提升矛盾化解整体效能。激活社会力量,深化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的对接联动,积极发挥“检调对接”作用,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检察环节的矛盾化解。
三、锻造过硬队伍,夯实化解社会矛盾根基保障
矛盾化解能力是新时代检察官核心素养的重要体现,必须将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着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善做群众工作、掌握现代科技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加强政治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引导检察人员胸怀“国之大者”,自觉将检察履职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勇担职责使命,找准检察履职切入点,努力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深化人才强检战略,持续开展业务竞赛,突出实战实训导向,发挥标兵能手带动作用,提升整体业务水平。加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细化完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责任清单,健全检察官入额遴选、逐级遴选、员额退出机制,规范各类检察人员有序交流。引导检察官持续更新知识储备,提升在新领域、新业态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能力。
锤炼群众工作本领。检察官要接地气,提升与不同社会群体有效沟通的能力,掌